关于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我校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较好,但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的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教育厅《关于报送2012年支出预算执行计划的通知》(皖教财函[2012]20号),现就我校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预算执行事关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安徽省人大、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教育厅等都高度关注预算执行工作,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落实预算管理要求,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分析通报制度。
二、明确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各单位要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主体,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需二次分配的项目经费,各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务必于办理项目经费下拨前,办理现金用款申报等事宜,以免影响项目经费的使用;各专项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项目申报时的预算内容报销各项支出,严格执行相关项目经费的管理规定。项目结项时,财务处只提供财务系统实际发生的账务决算。
三、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各单位要按照省教育厅“专项支出限时执行”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支出预算执行计划。财政拨款的专项经费,包括质量工程经费、科研经费(含科研平台经费)、人才工程经费、国培计划经费、学生专项经费等,均应严格按省教育厅要求的时限执行完毕:年初预算非采购项目务必于9月底执行完毕;采购项目务必于7月底前启动采购程序,10月底前执行完毕;年中追加项目务必于11月底前执行完毕。未按教育厅要求执行完毕的,项目经费余额年终予以收回。
12月份追加的项目经费,应尽力在当年执行完毕,确实无法执行完毕的,项目管理单位务必于12月25日前将经费结转下年的申请报告报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对既未申报结转下年又未执行完毕,造成项目经费被财政厅收回的,学校同时收回已下拨的项目经费指标,并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安排或配套的专项经费比照省财政专项管理政策执行。
四、严格招标采购管理。项目预算中的采购经费,各相关单位在预算下达后一周内,向实验设备处申报采购计划,实验设备处在预算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将汇总的采购计划报校领导审批。采购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国有资产处对属于省集中采购范畴的,在两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办理招标采购;属于学校自行采购范畴的,在一周内启动招标程序。各项目单位务必在10月20日前完成所有验收工作。追加的项目采购经费比照上一条的时限执行。对于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进口设备),确实无法在10月2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的,可适当推迟验收时限,但最迟应在12月20日前验收完毕。
未能按期执行完毕,造成资金被收回的,根据各单位完成时限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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