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的精神,安徽省作为全国四个试点省份之一,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现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统称“现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为做好我省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和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促进学位授予单位主动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推动我省学位授权体系建设从规模扩张为特征的外延式发展向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实现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
加大省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统筹力度,通过对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监督评估和结构调整,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更加紧密的学位授权体系。
培育强化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质量意识,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更好满足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迫切需求,为实现“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的战略部署提供高质量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优化结构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以满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在深入分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内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布局情况,科学预测学位授权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根据总体规划有针对性地对学位授权点进行结构调整。
(二)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将大力支持新兴和特色学科发展。学位授予单位要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为契机,注重与产业发展、社会就业需求、科技发展前沿趋势相衔接,着力打造新兴、交叉和特色学科,调整优化学科结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在坚持学位授权点自愿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基础上,准确把握调整的方向、重点、力度和节奏,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确保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统筹引导、质量优先
学位授权点省级统筹与优化调整工作,要以保障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为前提,引导和鼓励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权点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提升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和学位授权审核机制。
三、调整方式
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 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一)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且不在本单位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二)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并增列其他相应学位授权点。包括: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撤销某一级学科(尚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或撤销某一级学科(尚未获得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四、实施步骤及要求
现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国家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审慎操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程序及要求
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调整中优先增列。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五年内再次通过本动态调整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1. 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工作的总体部署及要求,结合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原则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拟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于当年度的5月20日前,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按程序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二)省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程序
省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
1.对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再增列的,以及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展年度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和合格评估中撤销的学位授权点,省学位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相应学位授权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2.省学位委员会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展的专项或合格评估结果,以及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的情况,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增列学位授权点工作。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省学位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依据全省学科建设规划和本校特色发展需求,提出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申请,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聘请同行专家,按照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和其他规定要求,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3.省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我省实际需求,对专家评审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审批、复核及其他
1.省学位委员会于开展增列工作的当年11月30日前,将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批准。
2.经批准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三年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复核。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复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进行,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省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复核未通过的,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经复核撤销的,不得再通过本动态调整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3.按本动态调整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三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三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学位委员会在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规定,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统筹推进,稳步实施。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作用,结合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安排,制定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规划、原则、程序和争议处理等常态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和合格评估制度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要定期接受专项评估和开展合格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撤销其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后,省学位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相应数量和层次的学位授权点。
(三)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对新增的学位授权点,省教育厅和有关高校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结构调整改造项目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切实提高新增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和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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